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道德法案》,并根据该法案,设置政府道德办公室,其重要职责之一是对政府官员进行道德培训。
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属于权力机关审查模式,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4]杨海坤、上官丕亮:《论宪法法部门》,《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4期。
法治观念薄弱、规则意识缺乏、权力自律性差是我国当下实际情况。基本法律一词由此而来。党章所约束的主体是全体党员,而不是国家与全体公民。党章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在我国,1949年至1954年之间,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暂时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期间通过的《共同纲领》被视为临时宪法。
诚如,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29]这里首先要指出的是,强文通篇将《中国共产党章程》称为《中国共产党党章》,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这是明显的错误。其中,宪法教育是公共必修课程。
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各级党校和干校都要开展宪法教育。具体表现在:1、宪法教育理念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较大的冲突。权利救济与依法行政等。除了宪法本身的内容外,对现代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新的知识与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以促进公务员知识的综合化,使宪法教育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各国公务员宪法教育体制的类型与形式公务员宪法教育一般分为公务员录用考试、初任公务员培训与公务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宪法教育。帮助各级公务员树立宪法观念和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正确态度,提高公务员依照宪法办事的能力,应成为对公务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的基本目标之一。
西方国家宪法之所以对公职人员的宣誓作出如此细致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宣誓培养公职人员对宪法的忠诚感,督促其依据宪法行使职权。主要教学方法:(1)大课讲授:主要由教授或副教授讲解基本法、国家机构、欧盟法。虽然该判决只是个案,但对提高公务员宪法意识能够产生警示作用。(三)把宪法教育作为公务员录用与培训的基本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把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公务员应当具备的一个条件,强调公务员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宪法地位。
如施拜尔德国行政科学大学的宪法与政府课程,主要有两大块:人权和国家机构。3、从社会效果上看,宪法教育缺乏实效性。具体内容包括:宪法与公务员的工作。2006年1月公布的《2006年—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具体规定:干部教育培训以党政干部为重点,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抓好党政干部的教育培训。
如国家行政学院培训课程体系中宪法培训的内容有:宪法基本理论与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的公民,在具体的公务活动中,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比如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基本要求是:(1)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第三个五年普法规划从1996年到2000年。
7.建立公务员宣誓制度根据国外的有益经验,中国有必要逐步推行宪法宣誓制度[14],规定国家机关的主要领导人上任时举行就职宣誓仪式。各国宪法和法律普遍规定,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规定得到保障,有关限制公务员身份的法律不得侵害职业公务员制度的本质内容。(3)案例教学:由助教在大课上讲解案例,并运用法学原理进行分析,帮助学员理解法律规定,提高分析能力。据此,宪法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1]2006年6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已发行30余万册。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宪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要培养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2)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
2、进行宪法教育的机构呈现出多样性。1982年宪法颁布后,随着法治理念的逐步强化,宪法教育成为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6.把宪法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的系列宪法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需要从国民教育中增加宪法的课程,从小开始培养宪法意识,把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在大、中学设立宪法课程,从小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自觉地把宪法理解为学习民主的生活教科书。中国公务员宪法教育的基本特点、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一)基本特点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公务员宪法教育体制相比较,中国公务员宪法教育的基本特点主要有:1、接受宪法教育的公务员范围广泛[12],宪法教育的社会效果直接影响国家法治发展的总体进程。
具体来说,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如在美国,从建国之初就形成了对总统的道德行为制约的共识[4],并制定了约束公务员道德行为的法案。3.重视对高级公务员宪法意识的培养高级公务员的职位要求与一般公务员不同,除行使一般的职责外,还行使决策、宏观规划和监督管理等职责,管理幅度加大、决策层次提高,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综合和宏观,需要其具有更高的素质和更强的能力等。《论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宪法地位》,载《武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335页[3]李邵平:公务员宣誓就职中的法治理念,载《理论界》2002年第3期,第56页[4]辛强国:论美国公务员道德的制约机制,载《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第11页。
在上海实行的干部MBA教育中,专门开设的宪法课程是政府与宪法。5%,56篇就职演说中38篇明确谈到宪法问题,占67。
宪法与组织法的基本问题。为了保障五五普法规划的法律效力,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提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重点与具体形式。
各级机关和政府部门应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公务员宪法教育和宪法知识培训的重要性,把它作为提高公务员素质的内在要求和自觉行动,克服宪法教育中的形式主义现象。依据基本法的规定,1953年通过的《联邦公务员法》和1957年通过的《联邦公务员基准法》都对公务员的忠诚义务做了规定:公务员必须以其全部行为认同基本法所揭示的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
公务员被录用上岗时,根据职位的要求,举行忠于宪法的就职宣誓,强化公务员的宪法意识,推动宪法价值社会化的进程。在俄罗斯,为统一公务员宪法和法律教育培训建立了国家行政管理学院,对110万名公务人员进行了培训。(三)公务员宪法教育发展的趋势1.充分认识宪法意识和宪法知识在公务员能力建设中的作用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依法行政逐步深入人心,依法行政和依宪法办事将成为各级各类公务员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该案的原告是法律系的一名毕业生,其于1971年10月通过了第一次国家考试,次年3月其要求到什勒斯维希-霍尔斯坦邦高等法院实习,并准备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该院院长以其在大学曾参与某个敌视宪法的组织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第四,进行宪法教育,有利于公务员明确行政权的来源,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身份与地位,依照宪法原则和精神行使权力,保持清廉形象。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本身受宪法的约束。
从地点看,多数国家宪法规定就职宣誓要在议会举行,以显示对人民的尊重,如德国、意大利等。如美国宪法规定,除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都应当宣誓拥护本宪法。
据统计,从华盛顿到克林顿40位总统所发表的56次就职演说中宪法一词出现的频率是最高的,31位总统在其就职演说中明确提到宪法,占77。由于各国的政体形式不尽相同,宣誓的内容也是千差万别的,但其中都有一个基本内容,即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取长补短网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